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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作者:admin 2006-11-22 23:13:16


  历时六载,经过人大五次审议的有证券市场“蓝天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岁末,在众人的企盼中终于出台了。《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作为《证券法》从起草到制订、出台全过程的参与者,笔者将就《证券法》出台的历程、《证券法》的主要特点和《证券法》出台后对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等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证券法》出台的历程

  《证券法》的起草、出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壮大,以及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而逐渐成熟的。

  1992年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七月的人大会议上决定起草、制订《证券法》(最初称《证券交易法》)。会议提出,要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证券法》,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操作和发展。时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说,像这样的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更多地听听专家的意见。后来七届人大就委托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起草《证券法》。财经委员会于1992年8月成立了以厉以宁为组长的《证券法》起草小组。

  《证券法》的出台前后几经波折,一个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还不统一;另一个原因是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证券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分歧: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对象,是取狭义还是广义。一种意见是《证券法》只能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外,还应调整其他证券,这样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债券;对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另做规定;对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则持慎重态度。

  2.《证券法》调整的范围,是仅仅只规范交易市场还是要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要作出规定。

  3.我国证券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实行分散管理还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领导还是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目前已经明确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4.关于开放场外交易市场的争论,也就是证券交易场所的问题。

  5.关于券商业务范围、分类及融资的争论。此一争论颇受券商的关注。

  6.是否单列对于投资基金的规定。

  7.银行业、证券业的分业问题。

  8.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的规定。

  围绕以上争论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研讨。《证券法》的起草和出台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叫“顺利进行”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是从1992年的8 月组织班子开始,一直到1993年12月。这一阶段我们主要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当时主要去了上海、深圳。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经验还很不足,我们参阅了国外的大量法律、法规,美国、英国、韩国、日本,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大量的法律法规,还参考了当时我国公布的一些法律和法规,很快就拿出了最初的《证券法》的提纲,提出了当时的框架。1992年的12月已经完成了三稿,并召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研讨会”,1993年3月起草小组的所有成员到香港去征求意见。1993年7月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证券法难点问题高级研讨会”,并于1993年8月提交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993年12 月向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了《关于证券法修改意见的汇报》。

  第二阶段为“激烈争论阶段”,第二阶段的争论要比第一阶段更加白热化,这一阶段也是非常艰难之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到6月。这一阶段,对《证券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展开了讨论与争论。1994年6月再次提交八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是“调查研究阶段”。主要从1994年7月到1998年8月,在这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起草小组主要是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种研讨会讨论有关问题,并对草稿进行了不断的修改。我们持有的态度是“不急于出台”,宁可慢些,要出一个比较好的《证券法》。

  第四阶段是“重新启动,争取早日出台”阶段。第四阶段应该说从1998年的8月开始,为什么提出来这个问题呢? 首先是因为起草《证券法》是八届人大的任务,但八届人大没有完成。九届人大认为应该把这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二点,中国证券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很多问题我们看得比较清楚,多数人在重大的问题上是一致的。第三是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问题。如果中国证券市场再没有法律的规范,那么金融风险、证券市场的风险肯定会越来越大。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是相当之多,光靠行政法规是不能够规范这一点的,所以提出来在1998年底出台。1998年10月人大财经委在香山召开了“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为《证券法》提交审议作准备。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再次审义《证券法》草案。同月举行了《券商座谈会》,围绕着立法原则、券商融资、保证金帐户分立、券商分类、监管分层、保护所有者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11月,李鹏委员长专程到深圳进行立法调研,考察了深交所和康佳集团并与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进行了座谈。在最后的一段时间里,就《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股票发行上市核准、新股发行、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股票、证交所的监管作用、证券公司的分业问题、规范交易行为等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最后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颁布,并规定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证券法》的主要特点

  (一)《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部依靠社会力量、依靠专家、由全国人大自己起草的法律。《证券法》是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主持,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参与起草的经济大法,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参与合作精神和科学性。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主持起草的法律还有《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等。《证券法》的出台为这些法律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二)《证券法》的立法过程是高度公开和透明的。《证券法》出台历时六载,在公开的研讨会、舆论媒体上进行讨论也有六年多,虽然这也给《证券法》的出台带来了一些阻碍,但总的来说这部法律是在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而制定的,这里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三)《证券法》本着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从严立法的精神。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问题包括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伪装上市等问题都相当严重,甚至比国外都严重。而国外的证券市场比较成熟,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中国的证券市场却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们对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其它的禁止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在公

开、公平和公正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尽可能地减少股市运作的制度和行为风险。同时应该指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生命”,《证券法》应该是对投资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保障。

  (四)《证券法》既结合中国现实,又注重其实施的充分调控空间。目前来看,《证券法》还有一些有待规范的地方。在起草和制订的过程中,我们的原则是能细则细,宜粗则粗。如果我们看得清的,能操作的我们肯定写得很细。但是看不清的或者说我们需要规范的,就严格地规范。例如《证券法》调整的对象,除了股票、公司债券以外,其他的证券工具留在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范围内。今后我们肯定还会遇到其它的一些问题,具体问题我们会说得很清楚。有一些东西没有写,写了反倒不好,比如说信用交易写进去了,就是禁止;如场外交易,再有就是目前积极讨论的“二板市场”,如果写进去也可能说就是禁止,但是它们在今后可能需要正常的发展,所以不写可能比较好、不写不等于不能做,我们就想了一些办法,给将来留下一些空间。

  (五)《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在规范中发展”进入了“在发展中规范”的新阶段,我们认为这个法是发展法,是促进法,是规范法,而不是禁止法。如果完全禁止就是不可以操作了,比如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实际上我们订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是支持、鼓励收购,同时规范收购。信息披露的原则,比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条例要松了;另外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发出要约,但是还有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的豁免规定;另外,我们在《证券法》里专门写了协议收购,因为在中国,在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情况下,搞协议收购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这些问题都有利于收购的实现。

  (六)《证券法》从内容来说比较全面,范围调整的对象也比较全面,从结构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从《证券法》的总则、指导思想、原则,包括分业管理和其它一些原则,发行和交易,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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