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具有环保思想,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要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典籍论述了关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保思想。这种环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迷信色彩。《诗经》中有“是飨是宜,降福既多”的说法,同时又有:山川乃资源的产处,要与百神一同祭祀。《礼记·月令》中也包含了气候、生态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文中说:孟春,草木萌动时,“牺牲毋用牝(母兽),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管仲指出,“春政不禁则百长不生,夏政不禁则五谷不成。”《国语》中有九州山川河湖,生产物质资源,所以要保护和祭祀。《易》以生生不息为准则,认为“天地之大德曰生”,因此,“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先天而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就是说,人类要顺从自然,适应自然,达到天地之间的和谐。
一、古代的环保立法
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已经有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叫“禹之禁”。“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刑弃灰于街营”的法律。古代还设立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官员,如“林”,“虞”,“牧”等官,他们分别管理山林,川泽和畜牧。《韩非子》记载,商代已有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的法律,“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可见处罚之重。秦国商鞅变法,他制定的秦律中有“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条文,这是商朝法律的延伸。
在周朝,周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有初步认识。传说,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对大自然不要进行过度开发,要按自然规律合理使用。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规定得极为严厉。
秦汉时期(约公元前220年—公元220年)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达到了高水平。西汉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中对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做了最完善的论述。他指出:禁止砍伐生长的树木,不能捣毁鸟巢、不捕杀怀孕孵卵的动物,特别要保护好幼小的麋和鹿等。秦朝的《田律》、《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中都有一系列的关于按照季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土地、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规定。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发掘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中的一些竹简上刻着内容具体的《田律》,其中已用法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这里既规范了一般的保护范围——森林、水植被、其他植物及动物(包括野生物);又照顾到特殊的例外——人死入葬,伐木成棺,不受时间限制。在秦代的立法中就能有这样的环境保护法规,其意义颇值得后人借鉴。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林间水道;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烧草木灰;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掏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罗和陷阱。以上禁令,到七月得以解除。这份《田律》禁令,不但保护植物林木、鸟兽鱼鳖,而且还保护水道不得堵塞。这一珍贵文献,可算得上是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了。
西汉的《四时月令五十条》颁布于公元五年汉平帝时期,这是一份以诏书形式向全国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每年一月禁止伐木(无论树木大小,都不得砍伐)。二月不能破坏川泽。三月则修缮堤防沟渠。四月不得砍伐树林。五月不能烧草木灰。六月官员派人到山上巡视。从这部法令中可以看出,物要因时禁发,在非开发的季节,不得进山砍伐小树取材,不得捞水草烧灰,不得带捕捉鸟兽的器具出门,不得携网捕鱼等。汉宣帝为保护益鸟,下诏曰:“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
唐代把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还把京兆、河南两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管理范围超过了先秦时期。中国最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专设“杂律”一章。“杂律”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诸弃毁官和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明朝和清朝基本上延续了《唐律》的环保规定,但是,明朝到仁宗时,朝廷开始放弃管制措施。当时在社会中规定:“山场、园林、湖泊、坑冶、果树、蜜蜂官设守禁者,悉予民”。由于驰禁湖泊,使许多湖泊被盗为田,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为的自然灾害。明万历年间,官府张榜全国,严禁民间擅捕青蛙,违者“问罪枷号”。《唐律》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者与同罪”。
宋代注重了对生物资源的立法保护。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田导致蓄泄两误,滥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说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环境问题的敏感。
明代对山林川泽的保护承袭了前代的规定,并且管制范围相当广泛。到仁宗(公元1425—1426年)时,政府开始放弃管制措施。“山场、园林、湖泊、坑冶、果树、蜜蜂官设守禁者,悉予民。”由于驰禁湖泊,使许多湖泊被盗为田,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为的自然灾害。这是保护方面的倒退,对环境损害很大。
清朝时由于人口剧增,进而开放了东北、西北及江南的无度开垦,许多草原和山地被开垦为农田,造成了草原退化,沙漠扩展,林木破坏和水土流失。当时的有识之士针对这种无度开垦曾提出警告,但未引起清王朝的重视。清朝的生态环境也在“禁”与“驰禁”中受到掠夺。
二、古代的环保文献
儒家的“制天”与“可持续”思想。儒家认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