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 会员中心
 | 网站首页 | 公共论文 | 经济论文 | 教育教学 | 法律论文 | 商务管理 | 行政管理 | 医学论文 | 艺术论文 | 理工论文 | 
 | 文史论文 | 学英语 | 范文 |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先生网 >> 理工论文 >> 计算机信息技术 >> 正文

网络游戏“私服外挂”问题探究

作者:佚名 2008-5-11 11:21:02


第一个问题,围绕整个案件,涉及对虚拟财产的认识,首先声明一下,我多次强调在法律上叫虚拟财产的概念是不准确的,为什么不准确?法律上讲的财产都是真实的,而虚拟的概念,英文的意思跟视觉有关系。从开始产生的那天起,虚拟是什么意思?指的是我们在视觉上看它是真实的,但是在实际当中并没有与它一一对应的客观人或者物存在,所以我们说它是虚拟的。在此前提下我们探讨,我们在网络上看是人或者物,我们叫做虚拟物品,来探讨虚拟物品是不是财产,如果是,它的归属、属性怎么保护?按照这种理解,像QQ号码、一些电子邮箱、帐号,我个人认为不是虚拟的,如果说QQ号码是虚拟的,你可以说我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和银行帐号、个人身份证号码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我们不说手机号码这些东西是虚拟的?关于这些东西,完全可以适用传统的法律和理论来解决。这里面要澄清,我这里鉴定的是虚拟物品,怎么鉴定?在虚拟物品上,我们在网络空间看起来是真实的人或者物存在于网络空间,但是在现实空间当中,并没有与之一一对应客观存在或者反映的对象。我具个例子,你说网上的屠龙刀,我们之所以说它是虚拟的,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被它真实反映的屠龙刀存在。如果你把我留的照片数字化以后放到的照片,你看到的人物是真实的,为什么?因为在现实空间有真实的刘德良存在。还有,这块手表,手表是种类物,在网络空间中会看到很多刀具,有人说在现实空间中可能有这一类的刀具存在,但如果不是一一对应的,网络空间存在的刀,我个人理解,仍然应当是虚拟的,也就是说网上和网下比较是一一映射,这样一来,很多问题就简单了,我们这里讲的虚拟物品分为两类,大的方面,由于虚拟物品主要存在游戏环境当中,早其的网络游戏主要以动作的、打斗的为主,里面的装备、盔甲在技术上是游戏软件开发设计过程当中预先设计好的,当年完成特定游戏程序的时候,有一定概率可以获得它,类似于体育比赛里面的奖励。玩家获得虚拟物品的时候,通常不需要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你可以耗费时间或者其他的精力。另外是最近出现的模拟类游戏,给你一个特定的环境,游戏程序赋予你特定的权限,你可以在游戏环境中发挥你的创造性劳动,比如他可以给你一块地,然后让你在地上盖房子,然后你可以把你的房子装修、设计好,然后你通过在游戏过程中把你的房子盖起来,装修设计好,最后成一个成型的房子,这种虚拟物品不同于前一类,因为这一类除了具备前一类的特征外,玩家在这类虚拟物品的获得当中,有版权法中讲的创造性劳动,这里面,对整个虚拟物品的认识应该从这两个方面来看。

界定了以后,看看虚拟物品是不是财产,我个人认为是财产,到底是什么类型的财产,它归属于哪一类?按照我刚才讲的虚拟物品分为两类,第一类,在程序上是程序事先设计好的,对玩家的奖励。程序上来讲,我首先认为它是财产,这里面有人说不是财产,我们在交流的时候,网上有屠龙刀,现实生活中无法切菜。我个人理解,现实生活当中除了一般等价物以外,很难找到所有物品对于所有的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具有使用价值,我想这是真命题,因此,这种虚拟装备或者网络中的虚拟物品对玩家在游戏环境当中有使用价值,因此,它应该是财产。当然,要讲稀缺性,我在其他的文章中有论述,我个人认为是财产。究竟是什么财产?对于第一类虚拟物品,由于是软件设计者在开发设计当中预先设计的,是对玩家的奖励,因此,有人就说,既然是开发设计,是不是版权作品?或者是版权、知识产权?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通常作为游戏软件,作为版权法的作品,享有版权没有问题,一般的装备是特定的代码,通常来讲不具有独立的版权法,不能构成版权法中独立的作品,不能构成独立作品,就不能谈到版权人对它享有版权,在这个意义上讲版权就不存在,我们就看是不是其它权利,我人额是信息财产权或者信息权,因为本质上是属于存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有人说我把屠龙刀通过模型,可以作为道具放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版权的作品看待,我觉得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总之,我觉得第一类问题是用现行任何一种权利都无法涵盖。以前我曾经写过文章,认为是类似物权,但又不是物权的新权利,最近我认为是信息的使用权,当然也可以叫财产权。

它的归属属于谁?我认为可以根据情况,游戏产生的条件是玩家和运营商的关系,首先应当遵循网络游戏服务合同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从合同,没有约定属于玩家。为什么呢?从合同里面各方面比较,都可以理解。最近美国一个运营商认为网络中的物品属于他所有,我想很多玩家将会失去兴趣。有的可能约定了,但是约定不公开,可能夹杂很多条款当中,我就不多说了。没有约定,通常来讲归玩家所有,这是第一类;第二类,由于玩家去取得它的过程中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这上面存在两种权利,一类是信息的财产,第二类就是版权,就像一本书存在两种权利一样,一个是物权,一个是知识产权。

第二,我想谈一谈价值评估问题。这是非常难的问题,最近我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是非常头疼的,对于虚拟物品的价值评估,抛去QQ号码这些东西,剩下的就是我们要探讨的,对那个问题,好多检察官也提到,我想这个问题不是新的问题,现在手机号码、汽车牌照甚至其他东西都可以用现行的法律解决,我主要讲的是两种虚拟物品的价值评估。第一种评估,通常我们要考虑以下因素:1、在游戏当中它所花费的劳动;2、精力;3、稀缺程度。综合考虑,要具体要案件当中考虑,很难制定一个具体的标准,主要是稀缺程度、获得的难以程度以及某个玩家投入里面的具体时间,当然还要考虑这款游戏一般其他玩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这款游戏所花费的劳动。对第二个虚拟物品,由于它包含版权法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对它的价值衡量更复杂,当然可以分割两块,一块可以参照第一类,第二块可以考虑版权。有人说既然是版权,怎么解释与游戏之间的周期性结合?因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特殊的权利并不能否认有期限的使用权和版权,所以不是一般的版权。如果必须依赖于游戏周期,如果能独立存在,那是另外一回事。这是不是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我个人认为对于QQ号码很好理解,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里面盗窃电信号码和宽带号码

[1] [2] 下一页

网络游戏“私服外挂”问题探究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网络游戏“私服外挂”问题探究》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广告位招商 0713-8567819
    最新计算机信息技术列表
     什么是.NET和.NET的重要意…
     windows环境下木马的隐藏手…
     大型行业门户网站设计开发…
     DEDE万能过滤规则及应用实…
     EWEBS 2008在政府部门中的…
     EWEBS 2008在制作业的应用
     EWEBS 2008应用虚拟化系统…
     EWEBS应用虚拟化系统简介
     钢框架偏心核心筒弹塑性分…
     结构化布线工程应注意的问…
     机器狗穿透还原的工作原理…
     网页游戏的发展、市场分析…
     黑客又出手 解析新时代的网…
     电脑的日常维护与故障诊断…
     浅谈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
     关于计算机网络辅助大学英…
     网络游戏“私服外挂”问题…
     海洋科普网站建设毕业设计…
    计算机信息技术推荐列表
     电子商务中的安全技术
     海洋科普网站建设毕业设计…
     坚持就是胜利-龙芯2007年总…
     浅谈锐起无盘XP在教学中的…
     谈网络中隐私权保护模式
     在C  中实现JAVA的存储管理…
     电脑的日常维护与故障诊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版权申明 | |
    CopyRight 2008-2010 论文先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