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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私服外挂”问题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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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2008-5-11 11:21:02 |
,这个很好解释,按照虚拟物品来讲,现在的刑法上直接来讲理解上可能有些偏差,我个人认为是构成的,至于QQ发生2005和2006年两起案子,我个人也认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但遗憾的是当时法院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决的。
接下来我谈一谈灰鸽子的问题,现在是比较流行的问题,灰鸽子本身是计算机程序,通过完成控制终端用户的后门程序,控制你的计算机使用权限甚至收集你的个人信息,这类行为这个星期四法制报的记者还问到我,从目前的法律适用上讲,尤其是刑法上讲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不太明确。刑法关于计算机病毒的条目,计算机病毒不是法律概念,是技术概念,而且技术概念是依据特定条件下的技术概念,计算机病毒具有破坏性,能够破坏终端用户的系统和设备,而灰鸽子不具备,往往是通过木马,当你浏览某个网页的时候悄悄进入你的系统,不会对你的硬件系统造成伤害,唯一造成伤害的是对计算机的使用权限和信息进行侵害,如果按照这个没办法使用刑法的规定,我由此想到刑法关于计算机病毒的概念应该修改。对于这个问题,不能叫计算机病毒,我个人认为应该叫违反终端用户的意志,强行安装或者运行于终端用户的设备上,可能会对终端用户权益造成侵犯。这样一来,关于灰鸽子的问题,引起刑法关于对计算机病毒的问题,下一次刑法修订的时候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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