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配餐间181510 消毒间12108 洗衣房15128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房间布置双面布房单面布房或外廊 房间名称 生活用房1.81.5 服务供应用房1.51.3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