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 会员中心
 | 网站首页 | 公共论文 | 经济论文 | 教育教学 | 法律论文 | 商务管理 | 行政管理 | 医学论文 | 艺术论文 | 理工论文 | 
 | 文史论文 | 学英语 | 范文 |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先生网 >> 行政管理 >> 管理科学论文 >> 正文

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作者:未知 2008-7-12 11:43:45


,到河道范围内取土。这样两人就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实施了损害河道管理安全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当属共同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2、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两个共同前提条件,两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否则即可以“再罚”。如果是不同事实,同一理由,即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个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分别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是同一事实,不同理由,则也可以“再罚”。例如,某人用毒药制成诱饵在渔塘里捕鱼的行为,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环境保护法》三个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渔政机关,环境保护机关分别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对该违法行为从不同角度分别进行处罚,就不属于一事再罚,因为这是属于同一事实,不同理由的情形。

3、一事不再罚与并处的区别。一事不再罚与并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处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处主要是在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同时处以两种以上的处罚种类,如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等时适用,这种处罚方式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与一事不再罚限制的“再罚”有本质的区别。例如对于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可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一事不再罚与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区别。在有些法律中,有时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处罚权。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或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事业单位停业或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据此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罚款和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决定,就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在这里也是同一事实,不同理由(同一法律规范中的不同规定)的情形。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是在行政处罚中,有些处罚种类的行使权专属特定的行政机关,如上述情形下责令停业或关闭专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还有吊销营业执照专属于工商部门,行政拘留专属于公安部门等,当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需要发挥多个罚种的惩罚功能时,同一法律规范往往就会规定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处罚权。

5、一事不再罚与执行罚的区别。执行罚属于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机关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这时的罚款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在于惩罚违法者,执行罚可以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一并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执行罚与一事不再罚限定的“再罚”,虽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本质上存在较大区别,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人采取执行罚的强制执行手段,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6、一事不再罚主要限定的是行政处罚本身,并不排除当事人需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些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其所在单位再次对其给予某种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如行政处罚后又记过等;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如既吊销证照,又判处有期徒刑等等。以上这些情形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这几种责任方式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完全相异。

二、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目前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1、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准确,避免当事人受到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处罚。

2、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奉公,尽职尽责,避免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干群关系。

3、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避免放纵行政违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制裁。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际中的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重合交叉,同一个违法行为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管辖;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管辖,即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这种现象是理论上所谓的“竞合违法或规范竞合行为”。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中,也主要是面临上述三种情况:

1、对于第一种情况,即是一行为违反一规范受一机关管辖的情况。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处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例如,某司机驾车时因尾灯不亮,被交通警察处罚一次后,但他在接受处罚时因态度不好,交警部门就不得以此为由,再对其进行处罚。

2、对于第二种情况,即一行为违反一规范受数个行政机关管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要求如果某一行政机关已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其他的行政机关就不应再次处罚。因为这也属于同一个事实依据和同样的法律依据。比如有些违法行为,按国家法律规定,两个以上部门都有权管辖,对此,如果其中的一个部门已给予处罚后,其他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广告位招商 0713-8567819
    最新行政管理
     学校管理艺术的几点粗… (08-26)
     浅议学校后勤管理 (08-25)
     技术的华为与品牌的海… (07-31)
     无照经营案件的处罚决… (07-12)
     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 (07-12)
     怎样因应中国人的特性… (07-08)
     人事管理的六大基础模… (07-08)
     人力资源规划的功能及… (07-08)
     酒店人事管理内部资料 (07-08)
     人力资源规划概述 (07-08)
     酒店人事管理的五个原… (07-08)
     为什么会“一抓就死,… (06-26)
     心态管理 (06-18)
     第三只眼看专业网络营… (06-17)
     2008年"限塑令"论文… (06-09)
     如何将现代决策理论、… (06-06)
     企业管理中的新员工培… (06-06)
     民企管理的13个“死穴… (06-05)
    商机无限 尽收眼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版权申明 | |
    CopyRight 2008-2010 论文先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