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就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予以处罚。
3、对于第三种情况,即对于“竞合违法行为”的情况。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就属同一事实,不同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一事再罚原则,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重复处罚。后处罚的机关在裁量处罚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考虑当事人已被处罚的因素,不应作出与前处罚机关相同或类似的处罚。例如采取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先行查处,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后,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制裁过轻,则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处罚方式。又如某个体餐馆经销变质食品,致使他人中毒,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就可以依据有关工商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认为上述制裁仍较轻,则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拘留。
四、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理解与分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可以说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这条规定即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正确理解这条规定的涵义,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非法财物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2、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等,这种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24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的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很大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目前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法律规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这条规定显得较为简单,并不能全面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为此在今后的理论探讨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继续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逐步找出恰当合理经得住实践考验的更加详细的具体规定,从而使其完备起来,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实践提供更全面的理论指导,达到既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又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1、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涵义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2、对三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指出第一、二种观点的不妥之处,表明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是: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3、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关键问题是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概念,即当事人在客观上只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有三个特点:第一,指当事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次性行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当事人实施的行为。
②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两个共同前提条件,两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③一事不再罚与并处的区别。
④一事不再罚与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的区别。
⑤一事不再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⑥一事不再罚主要限定的是行政处罚的本身,并不排除当事人需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
二、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
1、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奉公,尽职尽责,避免出现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的现象发生。
3、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统一性,避免放纵行政违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制裁。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际中的适用
1、在现实生活中,同一个违法行为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受一个行政机关管辖;
第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受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管辖;
第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受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管辖。
2、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情况。
①对第一种情况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②对第二种情况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要求,其中一部门处罚后,另一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予以处罚;
③对第三种情况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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