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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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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2008-7-12 11:50:16 |
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或责令停止**无照经营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妥的。有些同志认为“依法予以取缔”,即包括此种意思,这是对其涵义的引申,但这只是个人理解,不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原则。根据以上分析,笔者的观点是适用《办法》查处无照经营案件,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罚表述时应区分两种情况,作不同的表述。 1.在查处取缔过程中,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已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或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自动停止了相关经营活动的。对于这种情况可直接表述为: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未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作如下表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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