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行为。
2.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3.行政立法行为和其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一)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包括正副职行政首长)。
3.公开发布,包括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或者可以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依据行政立法行使的主体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行政立法的这些分类分别具有不同的意义与作用。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7)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一种基本准则。根据我国的法律理论,结合我国的行政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原则应该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五、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1)规划;(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通过;(6)发布与备案。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第三节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3.规范性和普遍性。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关系;(1)制定主体范围不同;(2)效力大小不同;(3)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4)制定的程序不同。
2.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
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
4.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宏观上存在着某些混乱。
2.越权情况严重。
3.其内容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使得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
4.在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5.在制定程序上,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
四、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1.起草。
2.协商协调。
3.征求、听取意见。
4.审核。
5.签批。
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1.行政监督。
2.司法监督。
考核知识点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考核要求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识记:抽象行政行为。
领会:(1)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2)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3)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行政立法行为
识记:(1)行政立法;(2)一般授权立法;(3)特别授权立法;(4)中央行政立法;(5)地方行政立法;(6)执行性立法;(7)补充性立法;(8)试验性立法。
领会:(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2)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3)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4)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5)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6)行政立法的原则;(7)行政立法的程序;(8)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应用:试分析行政立法的权限的划分。
(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识记:其他规范性文件
领会:(1)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2)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3)其他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4)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5)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应用:(1)联系实际,分析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2)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3)应当如何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