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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向

作者:admin 2006-11-26 20:14:30


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不断发展的目标。社会主义革命的社会  意义,正是在于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非正义性。革命的目的,首先就是为了  从经济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政治上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自己的国家。胜  利了的社会主义确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决定公共事务的最高权力  ,人民的利益是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社会主义还要把民主原则  贯彻到经济和各个社会领域,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创造条件最终消除公  共权力的阶级、政治性质,使每个社会成员完全平等、自由、自主地参加社会公共事务  的管理,那时,“人终于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760页)这也就是共产主义的实现。
  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本质,也是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方向。这  就意味着如果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这个政治就不够社会主义的格,甚至算不上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必然表现为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  。但是,我们的政治建设必须按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来进行,这是决不应该  有任何含糊的,因为事关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规定性和发展方向。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  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  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要求的核心就是要进一步保证和实现人民当  家作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政治建设任务,要围绕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的本质,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建  设。民主政治的发展归根到底要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政治发展所具  有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民主要有自己的实现方式和制度安排,不建设就不能发展,而且  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是互动的。我们曾经在一个长时期内以为社会主义民主  的原则和基本制度确立后,就自然而然地已经具有了高度民主。这是把民主的性质和实  现程度混为一谈,其结果是忽视民主的制度建设。应该看到,同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体  地位相适应是要求有很复杂的民主的社会机制的,对此从理论到实践都未能给予足够的  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形成和完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形式。这个过程也就是实现  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过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  。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保证和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其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中的其他要素的关系。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民主政治要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  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逐步实现民主政治运行的法治化。
  在历史新时期,邓小平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任务的同时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  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  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  页)邓小平的这个观点,不仅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的角度说明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而  且阐述了深刻的法治思想。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江泽民同志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  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概念的提出,其意蕴在于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否弃人治,通过法制建设  实现法治化。
  “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既有密切关系,又是有着重要差别  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具有了这样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国  家就都意味着法治。法治作为理念和社会实践,有其特定的涵义。亚里士多德在他的《  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  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区  别于“人治”的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而这种法律又是体现“正义”价值的法律。它  包含一系列法治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法治原则主要的有:法自民出,是个人权利产生  宪法,而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法律至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无上  的地位;法律必须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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