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普遍的和稳定的,是可以预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 人在法律面前都有平等的身份和机会,都有服从法律的平等义务;一切法律不得违反宪 法和必须接受违宪检查,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由这些原则决定,法律制度包括规制权 力、保障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制度,宪法和法律成为基本的社会控制方式。 实行依法治国,政治法治化,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治使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实现人民主权。马克思说,应该“使法律成为人 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法律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 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程序来制定和确认,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 为转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以根本法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以专门法律保障人 民各项政治权利的实施,同时惩罚一切侵犯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为。 第二,法治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现代民主的普遍形式是 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 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全集》第31卷第45页)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借助民 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代表来行使。这种政体意味着在政 治权力的持有者与受托行使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分离,隐含着某种政治失控的危险,即政 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凭掌权人的意志、情绪甚至利益而运行 ,导致公共权力异化。历史证明,任何权力都难以完全免于专横之虞。所以,必须制定 宪法,宣告人民主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程 序。宪法勘定了公共权力与社会的合理界限,确立起一种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有管 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的保障意味着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国家政治 生活的各种权利,这种政治权利是由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 &nb
sp;,可以说是人民主权在公民个体上的延伸和拓展,因而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是民主发展 的不竭源泉。 第三,法治可以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法治通过宪法和 根据宪法原则制订的各项政治法的实施,不仅使民主政体的结构得到确认和加以有效保 障,而且政治结构框架内的各种政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即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而有序运行。立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立法;行政机构要限制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 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律保障公民、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对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以不妨碍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自由权利的实现为限度。法治通过政治主体法、政治关系法、政治行为法和政治 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民主政治运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法治同时蕴含着政治社会 化过程,法治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和引导,使人们熟识民主政治的规范并内化于 心理之中,逐步形成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这种文化包括人们能够怀 有这样一种信念:法律应当遵守,没有人能够例外。公民文化是民主与法治的持久的支 持力。 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相契合。法治支持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 中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化形式;而没有民主,则不可能有可靠的法治。毛泽东说:“宪 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32页)宪政民主蕴含着通过 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如果法律只是反映 统治者或某个统治集团的意志用于“治民”,这种法制只不过是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同民 主相对立。法制同民主相结合,才是法治。西方法治国家的治国主体依然并非真正是劳 动人民而显露其局限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据的 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的全面引导功能、有效规范 功能和保障与制约功能充分发挥。因此,依法治国必须反映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民主的社 会主义本质,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 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应当看到,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还任重道远。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到普法 等各个方面作不懈的努力。实行依法治国,特别要注重在法制建设中贯注法治精神。根 据我们的实际,在这方面有两点尤其重要。一是立法内容中相关强化对政府行为的规范 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二是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如果允许这种特权存在,就难有法的权威。宪法和法律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 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要求公众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