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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预览:
进行尸体检验的程序是:检验之前,司法官员先询问死者亲属、证人和犯罪嫌疑人,接着去停放尸体的地方,由仵作对尸体进行检验,司法官在现场监督。检验时要仔细查看要害部位,验明创口大小、所用凶器等。
中国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正文:
谈谈中国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 明清 黄瑞亭著
一、中国古代法医学
明清:
检验程序更完备,三种情形得担责。
明清两代的法医鉴定制度承袭宋元,在有关检验的程序和内容的规定上则更加具体、完备。
明清的法律规定,京城的法医鉴定,初检由五城兵马司负责,复检则由京县(中国古代朝廷地方基层政权)的知县负责;其他地方的初检由州县的行政长官主管,复检由州县的上一级——府的推官(各府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员)负责。但具体的鉴定工作是仵作进行的。
进行尸体检验的程序是:检验之前,司法官员先询问死者亲属、证人和犯罪嫌疑人,接着去停放尸体的地方,由仵作对尸体进行检验,司法官在现场监督。检验时要仔细查看要害部位,验明创口大小、所用凶器等。
检验官三种情形失职担责
一是需要检验尸体时,如果接到公文后不去,致使尸体发生变化的;
二是主管官员没有亲临现场监督,只是让手下人去检验;
三是检验不认真,增加或减少尸伤,没有据实确定伤害情况,导致无法查明死因。
有上述行为的,主管官员要受杖六十。
为防止舞弊发生, 检验时自己带食。
为了防止舞弊现象发生、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明清律还规定负责检验的官员去检验时,只能带上一名仵作、一名吏书(衙门里做文书工作的人)和两名皂隶(类似现在警务人员),而且,交通工具、食物等,都必须自己携带,不可以向地方或当事人索取,违者依律处罚。
在清代,还特别要求法医从业人员,人手一册《洗冤集录》,在办案时随时对照。
明清时,仵作是官府里专门负责检验尸体的衙役。但都没有品位,直到清末才从九品。由于仵作的工作对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很重要,清朝时,国家甚至以立法的方式对仵作的人数、招募、培训以及待遇等进行专门规定。
《大清律例》规定,大的县设仵作三名,中等规模的县设两名,小县则设一名仵作。同时,在规定的仵作人数之外再招募一两个人跟着仵作学习,作为候补人员。
在培训方面,法律要求给每个仵作发一本《洗冤集录》,然后在衙门里挑选一个能讲解此书的刑书,由刑书给仵作们详细讲解《洗冤集录》。仵作本身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至少他们得能读懂并会援引《洗冤集录》这一本仵作指南。
《洗冤集录》由世界法医学的鼻祖宋慈所著,是我国第一部,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医学专著。法医虽有专业素质,待遇和地位都很低。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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